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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主要目標:承認並開拓受害者應有的權利,受害者指的是在 1936-
39 內戰期間以及其後的法朗哥近 40 年獨裁統治中,因政治、意識形態
與宗教因素遭起訴或蒙受暴力的那些人。
二、譴責:西班牙首次正式立法譴責法朗哥造成的動亂與獨裁。
三、象徵:禁止公共建築出現任何法朗哥的象徵或聯想,包括牌匾、街
道名稱、雕像、紀念碑等,凡是彰顯法朗哥及其獨裁政權者。唯一的例
外是教會若因宗教或藝術理由則可保留,這是 10 月 31 日投票日前最後
一刻做出的修正。
四、英魂谷:除了禁止此地舉辦任何頌揚法朗哥的集會之外,此處也改
為紀念所有受難者的地方。
五、埋葬受害者:地方政府有義務協助挖掘那些遭法朗哥勢力殺害者的
遺體,許多集體掩埋的地點至今仍未被發現。
六、不當審判:此法案宣告那些因被歸為共和政府支持者,而遭法朗哥
勢力起訴的審判為不當審判,這些遭起訴者許多都已被執行死刑。法案
另外也宣佈法朗哥的反對者遭到的政治性審判為不正當。對於共和政府
的支持者對敵對的天主教神職人員做出的宗教迫害,此法案也給予譴責。
七、金錢補償:對受害者或生還者做出象徵性的金錢賠償。
(譯自美聯社,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提供)